關于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等政府采購項目的補充通知
各省直預算主管部門、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,政府采購評審專家:
為規范政府采購流程,結合我省政府采購現狀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及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》等規定,現對部分政府采購情形的規范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,專家出具單一來源論證意見時必須嚴格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三十一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,論證其采用該采購方式的必要性,即該項目供應商資格的唯一性。
二、擬采購進口產品的政府采購項目,專家出具進口論證意見時必須嚴格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十條、《政府采購進出口產品管理辦法》等規定,論證其采購進口產品的必要性。
三、每位專家在出具論證意見時必須獨立評審并簽名,評審意見不得雷同,即專家不得在同一評審意見上簽名。專家需對其出具的評審意見負法律責任。
四、預算主管部門在審核本單位及下屬單位(不含省屬高等院校)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、采購進口產品及變更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時,在轉報財政部門核準之前,需出具具體書面審核意見,明確是否同意該項目申報事項。經財政部門審核,如發現主管部門未出具具體意見,或意見不明確之情形,該申報項目一律退回處理。
以上事項至通知之日起施行。
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
2016年7月4日